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申请卢勇鹏担任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申报材料》收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6〕30号文)、《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2〕80号文)、《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关于推进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7〕35号文)规定,经审查,同意卢勇鹏担任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职律师。
自本机关批复之日起十日内, 持本人身份证到申请地司法行政机关领取公职律师执业证。
特此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9月12日